1、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
2、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3、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
4、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做好應對任何形式的矛盾風險挑戰的准備。
5、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
6、越是前景光明,越是要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
7、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黨中央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8、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
9、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10、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11、統籌推進各領域安全,統籌應對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
12、把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擺在突出位置,提高風險預見、預判能力。
13、加強國家安全幹部隊伍建設,打造堅不可摧的國家安全幹部隊伍。
14、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構建新安全格局。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安全機關受理舉報電話12339。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27條: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國家安全機關受理舉報電話12339。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28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國家安全機關受理舉報電話12339。
18、《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第4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家安全機關受理舉報電話12339。
19、《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第5條: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國家安全機關受理舉報電話1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