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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黨的“六大紀律”的主旨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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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深入開展黨紀學習教育,進一步強化宣傳引導、增強示範效應,引導全體黨員幹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真正使學習黨紀的過程成為增強紀律意識、提高黨性修養的過程,堅持不懈將全面從嚴管黨治黨向縱深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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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廣大黨員普遍遵守的一種行為規則,黨的紀律始終與黨的事業相伴相隨,並隨著黨的事業發展而發展、變化,完善、規範。2015年10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將黨的紀律整合為“六大紀律”,2017年黨的十九大首次將“六大紀律”寫入黨章。2023年12月對《條例》的修訂沿用“六大紀律”提法,並做了充實完善。

“六大紀律”即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是《條例》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們要重點學習把握、逐條對照檢查的內容。《條例》從第六章到第十一章,從第49條到154條,總共106條,具體規定了所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形。我們應深刻認識到,這106條既是對黨員幹部的警示和約束,也是幫助和保護。黨紀是黨員幹部最堅強的後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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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紀律在“六大紀律”中排在首位,說明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對其他紀律具有統領性。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行動和政治言論兩個方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所以,在“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把“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作為第一條。就是說,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無論是言和行,都是不被允許、嚴厲禁止的,如果違反了,就會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嚴重一點,就會被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再嚴重的,就直接被開除黨籍。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條例》對遵守政治紀律的規定體現了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推動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向縱深發展的要求。近年來,個別黨員幹部甚至高級領導幹部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組織信“能人”,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政治信仰出了問題,因此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成為必然要求。

比如,第66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在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有的直接針對的就是黨員領導幹部。第56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第57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而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還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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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紀律著眼于黨員和黨組織之間的關系,規範的是黨組織和黨員遵守和維護黨在組織上團結統一的行為。一個人一旦入了黨,就要有強烈的組織意識和組織觀念,就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紀律。

在古田會議決議中,毛澤東在組織問題部分特意強調黨的紀律,指出,“黨的紀律之一是少數服從多數”。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四個服從”的要求,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1945年,黨的七大將“四個服從”寫入黨章。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高度,對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建設作出深刻闡述,強調組織紀律是黨性修養的重要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組織制度;明確組織紀律界限,嚴肅查處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強調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新時代我們黨在加強組織紀律建設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為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供了組織保證。《條例》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雖然只有17條,但多條規定還作了補充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解,因而文字量並不少。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作為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各個曆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確保實現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要堅持好、運用好這一制度。《條例》把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為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處分的第一條,規定了四種行為要給予處分,一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二是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三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四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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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之中,為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分別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出了規定,為黨員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准,體現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說《准則》規定的內容是倡導的,是該做的,那麼《條例》對廉潔紀律的規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黨員幹部從政,不僅自身要幹淨,還要管好身邊的人。《條例》在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列舉的身邊人主要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其他特定關系人。黨員幹部在學習《條例》的時候,對“等親屬”“其他特定關系人”要有一個全面的理解。

《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前三條,即第94條、第95條、第96條,都是與身邊人有關的條款,包括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這些行為都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此外,第104條、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等也都直接和身邊人有關。

黨員幹部遵守廉潔紀律,要把握好什麼東西不能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務,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麼東西不能送: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務,不能送;還要把握好什麼東西不能借:對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借也不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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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群眾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和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群眾紀律體現黨的性質宗旨,遵守群眾紀律是踐行黨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檢驗一個黨員幹部是不是脫離了群眾、忘記了初心,很重要一點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嚴守群眾紀律。

《條例》“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條款不多,但分量很重,這個分量既體現在條文中,更應該放在黨員幹部的心上。群眾利益無小事,在群眾利益面前,黨員幹部個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名義,都不能侵害群眾的利益、做損害群眾利益的事情,都不能欺壓群眾、剝削群眾、侵犯群眾。

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保護和維護群眾的利益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遼沈戰役期間,錦州鄉間的蘋果已經熟了,行軍路過的解放軍戰士雖然饑渴難耐,卻一個都沒有摘。毛主席說:“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為這是人民的蘋果。”2022年初秋,習近平總書記赴遼寧考察,第一站就來到遼沈戰役紀念館。面對這段曆史,習近平總書記意味深長地說:“這樣的蘋果我們現在也不能吃。”

新時代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我們該做的工作有很多,而不該做、不能做的就是《條例》第九章納入的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有哪些呢?概括起來講,一是加重群眾負擔、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二是幹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行為;三是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事項中優親厚友的行為;四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行為;五是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六是遇到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行為;七是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等。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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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是確保我們黨的各項工作沿著正確方向開展的必然要求。

黨的“六大紀律”是一個整體,是一個科學的紀律體系,各部分之間不是截然分開、各自獨立的。就工作紀律而言,和政治紀律有緊密的聯系,我們要正確把握各項紀律之間的聯系與區別。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中,專列了“紀律”一章,其中規定,各地黨組織“不得自定政策”,凡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各地黨組織不得違背中央立場“單獨發表意見”。這項規定表明,從違反工作紀律到違反政治紀律,僅有一步之遙。政治工作是第一位的工作,政治紀律是首要紀律,也是總的紀律,從一定意義上講,黨員幹部違反工作紀律等其他紀律,都是違反了政治紀律。

《條例》第十章從130條到149條共20條,具體指出了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概括起來有5個方面:一是工作失職行為。比如,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不敢鬥爭、不願擔當,新官不理舊賬等。二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比如,熱衷于輿論造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檢查考核中搞層層加碼等。三是違規幹預插手行為。比如,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幹預地方機構設置等。四是泄露組織秘密行為。比如,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等。五是違規出國(境)和國(境)外違紀行為。比如,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等。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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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員日常活動和社會交往進行規範而制定的行為規則,就是黨的生活紀律。與政治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相比,生活紀律所規範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和隱秘性,黨員幹部在生活上的違紀違規行為一旦發生,極易在新媒體條件下被放大,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劃定生活紀律紅線是非常必要的。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活紀律的重要論述十分豐富,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他強調,全黨同志要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幹幹淨淨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儉修身,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強調領導幹部的家風,不僅關系自己的家庭,而且關系黨風政風,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防止“枕邊風”成為貪腐的導火索,防止子女打著自己的旗號非法牟利,防止身邊人把自己“拉下水”。

僅從條文看,《條例》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有5條,是“六大紀律”中最少的,但黨員幹部絕不能忽視。綜合起來看,內容主要涉及四個向度,一是生活情趣,二是兩性關系,三是家風家教,四是公序良俗。

生活紀律不是小節,失節就是大事。面對誘惑,黨員幹部要做到“心不動于微利之誘,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就要不斷加強個人品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建設,不斷增強定力,涵養正氣。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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