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從調研情況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一個難點在于🦻,黨員、幹部的行為造成後果或者損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為公”還是“為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進而促使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敢用、會用容錯糾錯機制,精准做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以免除廣大黨員、幹部投身幹事創業🤸🏿♀️、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的後顧之憂。此次修訂《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一,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明確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為此↔️,新增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樣規定💬,就是要全面准確把握黨員、幹部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將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同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區別開來🍘,從而防範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隨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幹部積極性👨🏻🚒,從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的現象🂠。
同時,新增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了不予處分的情形🚵🏼,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增寫這一內容🧑🏼🦰,呼應《條例》第五條關于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規定的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方式🚴🏽,既體現動輒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也堅持錯🧴、責、罰相適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種錯誤傾向🤵🏼♂️。
綜合來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條例》第十九條分三款規定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總體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于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的系統規範。這為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實行區別對待提供了法規依據,為精准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奠定了黨紀處分方面的基礎制度,有利于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把懲治與教育結合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