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當前,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黨的二十大修改黨章,將“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寫入了黨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營造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重要。目前,在構建這個評價體系和制度環境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比如,在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實上述處分規定,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