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陳某,中共黨員,某大學副校長,法律功底深厚,多年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擔任該校法意昂教授。2018年2月至2024年1月,陳某未經批准在某律師事務所兼職,並擔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年收入700餘萬元。由于陳某忙于律師等兼職事務,陳某承擔的法理學等課程的教學質量多次被評定為不合格。上述問題被巡視指出,並被該校部分教師在網絡曝光,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評析】
陳某兼職律師行為違反黨的廉潔紀律。陳某系高校黨員領導幹部,與一般從事法學教育人員不同,其權力影響、從業要求等應當嚴于高校一般教師,且其兼職未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屬于擅自兼職,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予以處理。
高校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因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可同時承擔教學工作,具備教師身份,但此類人員仍屬于黨員領導幹部範疇,其第一身份是黨員領導幹部,其在保障教育管理、教學工作質量的同時,符合黨員幹部和高校教職工兼職規定的條件下,才可兼職。
本案例中,陳某具備法律執業資格,長期從事法學教育。表面上看,符合《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律師執業條件。但陳某同時系高校領導班子成員,《高等意昂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幹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要嚴格執行兼職取酬管理規定。意昂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在社會團體、基金會、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本案例中,陳某兼職的是律師事務所律師和相關企業法律顧問,從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性質看,與社會團體、企業等單位在利潤獲得方式上並無本質區別,均系通過勞務獲得報酬。從行為影響看,高校領導幹部在律師事務所兼職也會存在廉潔風險,如可能利用身份、地位影響等不當獲得案源,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等,或者與陳某類似,影響自身教學管理等本職工作。所以,高校教師兼職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避免兼職對工作的勤政性和廉潔性產生不當影響。其中,對類似于陳某的領導幹部,應當從嚴要求,防止利益沖突。就陳某而言,無論是從行為的違規性還是行為的後果影響性來看,其行為均系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