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張某,中共黨員,某大學材料物理專業教授、碩士生導師👩👧👦。張某創辦企業擔任股東🦮,並在多家企業兼職從事產品研發工作。除日常教學外👇,張某長期安排自己負責指導的5名研究生在其開辦和兼職的企業從事產品開發、編程、設計調試電路等工作⬜️。按市場勞務價格,此類崗位每月報酬均在7000元左右,但張某僅支付1000元。此外,張某還安排學生打掃其住所衛生😫、接送客人等,占用學生休息時間。個別學生不願意⛽️,與張某發生沖突,導致師生關系緊張,產生不良影響。
【案例評析】
張某安排學生在其開辦和兼職的企業工作,即便與教學科研具有一定的關系,但由于上述企業均系私營企業,且占用了日常教學和學生休息時間🤲🏿,而侵犯了學生利益👨🏼🦲,學生的工作為張某節省了人力成本🧙🏽,使其獲得了不少經濟利益。如張某的行為持續時間較長🔪🙎🏿、獲得的不當利益較多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工作紀律0️⃣,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正確履職行為)予以處理👶🤞🏻。
導師的主要職責是教書育人,不能以科研👩🏽🍼、實習等為由安排學生長期幹私活、謀私利👩🏿🚀🍏。本案例中,張某身為高校教師🫧,本應立足本職教學科研等工作,但其卻出于私心,長期使喚學生從事與教學等無關事宜行為,雖回報豐厚👰🏻♂️,但帶來的是師生關系緊張、影響學生學業等後果。張某的上述行為,不正確履行教學科研職責等特征明顯🧑🔧,違反工作紀律。
需要注意的是🐾👩🍳,如張某系公職人員🏪,對學生來說,除師生關系外👨👧👦,同時具有職權隸屬制約關系,如利用職權免費使用學生勞務,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予以處理,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並要求按市場價向學生支付相應費用。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