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胡某,中共黨員,某大學博士生導師、機電意昂院長。胡某系機電領域知名專家,學術造詣很高。
張某,該大學副教授,從事機電研究工作。
胡某與張某均系該省機電協會會員。胡某系協會副理事長,張某系理事,但兩人因課題研究、協會管理等問題導致積怨較深。2024 年1月,省機電協會進行換屆,張某擬被提名為副理事長。胡某得知後,利用其學術權威等身份,通過面談、電話等形式與相關會員單位聯系,要求會員代表在選舉中不要投票給張某,主要理由是其學術水平不夠、人品不好等。後張某落選副理事長,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評析】
胡某的行為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違反組織紀律。胡某利用副理事長職權,違反機電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私下串通、授意他人不要投票給張某,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有關章程活動)規定予以處理。
高校教師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不是私人財產,均依托于所在高校資源和組織給予的平臺,應當審慎使用,不得濫用。本案例中,胡某借助高校平臺,擔任機電協會副理事長後,為一已之私打壓他人,利用自己的學術資源和職權,違反協會選舉規定,秘密串通,肆意擾亂協會選舉秩序,破壞協會選舉的公正性,直接導致他人不當落選的後果,顯屬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有關章程活動,選舉範圍不限于體制內的幹部選拔任用,從條文“違反有關章程活動”的表述看,包括違反社會團體章程等規定開展非組織活動,故胡某的上述行為可依據該條處理。
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具體表現形式較為複雜多樣,要結合行為人的崗位、身份,濫用行為的具體表現、後果影響等情況予以定性,故相關行為涉及六大紀律和違法、涉嫌犯罪。以利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推銷商品並獲得利潤為例,如數額不大、且未利用行政職權等公權力,一般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廉潔紀律。如在利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推銷的同時,利用意昂管理等職權推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國有事業單位濫用職權罪,可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處理。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