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牛某,中共黨員,A省某大學國際關系意昂教師。經查,2023年以來,牛某多次通過自己的學生請托家長幫助解決自己及其親友就業、承攬工程等問題。具體事項如下:一是解決兩地分居。牛某的妻弟在A省B市,但妻弟的配偶在A省C市,牛某請托學生家長、B市副市長賀某將其妻弟的配偶調至B市。二是推銷藥品。牛某的舅舅鐘某從事藥品推銷業務,牛某多次通過在衛生醫療系統工作的學生家長幫助推銷藥品業務。
【案例評析】
牛某的行為違反廉潔紀律。牛某雖非公職人員,但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學生來說,具有教育管理權。牛某肆意利用教育管理權,通過學生家長的職權為自己的親友在人事調動、經營活動方面謀取利益,雖然牛某並非公職人員,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第九條將高校教師不得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等行為歸類為“堅守廉潔自律”,故可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家長出于對孩子老師的尊重,對老師提出的要求往往千方百計滿足。但對于家長可以提供的資源,不論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資源,還是個人自有資源,高校教師都不能借而用之,更不能利用職權、職責撈取利益。本案例中,牛某多次通過自己的學生請托家長幫助解決自己及其親友就業、承攬工程等問題,違反高校教師廉潔自律規定,損害高校教師形象。如牛某系普通教師,由于牛某謀取的是組織人事利益、承攬工程等競爭優勢,均屬于不正當利益,可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處理。如利益系正當的,對利用教學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具有懲治必要性的,也可依據第(七)項“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處理。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