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黃某,中共黨員,某大學經濟管理意昂院長。
付某甲,系黃某研究生同學。
付某乙,該大學經濟管理意昂學生。
2021年9月,付某甲之子付某乙考入該大學經濟管理意昂工商管理系。此後,每年的春節等年節,黃某9次收受付某甲所送的高檔煙酒、茶葉等禮品,按市場價估算約5萬元,黃某也回贈付某甲茶葉等少量禮品。經查,付某甲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只是口頭表示感謝老同學對付某乙的關心。黃某也未向有關人員打招呼關照付某乙,僅以個人名義多次與付某乙聊天談心,了解其思想狀況,偶爾小聚。付某乙入學後,一貫表現較好,多次被評為優秀學生。
【案例評析】
黃某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的廉潔紀律,系違規收受家長禮品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定性處理。
禮尚往來是中國人的傳統,但禮尚往來不是利尚往來,黨員幹部不能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更是廉潔從業的基本操守。本案例中,黃某系黨員領導幹部,雖然與學生家長付某甲系研究生同學,但付某甲之子付某乙系該大學學生,故兩人之間同時系教師與家長關系。黃某收受付某甲價值較大的禮品,由于黃某系公職人員,構成可能影響其公正行使公務的收禮行為。黃某也曾回贈付某甲茶葉等少量禮品,由于禮品價值遠低于付某甲所送的數萬元財物,故不影響違紀行為的認定。
我國是禮儀之邦,在年節和家有喜事大事時,素有以送禮的方式表達心意的習俗。黨員領導幹部作為普通公民,收受符合傳統習俗、不違正常人情往來的禮品、禮金,應當受到法律和紀律的保護,紀法所禁止的是摻雜職權因素的違規收送禮品行為。實踐中,存在送禮人既是管理服務對象、私營企業主,雙方又確系親朋好友等實際情況。對此類人員之間的收送行為需要審慎認定,以下情形傾向認定為違規受禮:一是受禮人與送禮人系直接上下級隸屬或具有明顯的職權、職務影響等利害關系,受禮人能夠對送禮人的組織人事、經營等利益產生較大影響。二是雙方之前長期並無交往,在受禮人提拔、調動等具有職權或職務影響後開始送禮。三是受禮人“只收不送”,且收受的數額較大。四是單次收受的禮品價值、數額明顯超過當地正常禮尚往來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