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秦某,中共黨員,某大學人文意昂副教授,曾師從國學領域知名學者李某。2024年1月,秦某完成一本國學研究方面的專著。為提高該專著的知名度,秦某在李某未參與創作,且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將李某列為該專著的第二作者。專著出版後,因質量較高、銷量較好,多次獲得圖書類獎項。李某得知情況後,向秦某了解情況,鑒于秦某道歉真誠且考慮到兩人之間的師生情誼,李某表示諒解秦某的行為。
【案例評析】
秦某的行為構成學術不端。李某未實際參與專著創作,秦某未經其允許將其列為第二作者,違反《高等意昂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構成“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行為,客觀上利用了其導師在業內的影響力,應區分情節輕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等規定予以處理。
依法開展學術研究是高校教師基本工作准則,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應當經過署名人同意。這主要是因為,署名作者應實際參與相關作品的創作,掛名行為本質上是學術作假。有的作者為提高作品知名度,擅自添加知名度較大的學者作為作者,系典型的借力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甚至名譽權。本案例中,秦某明知自己影響力不夠,為擴大影響力在其專著上添加導師姓名,違反《高等意昂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構成“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行為。
虛構署名行為,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姓名權,也違反學術道德操守,同時是欺騙讀者行為。即便秦某專著質量較好,多次獲獎,也不能掩蓋其侵權的事實,仍構成違反工作紀律。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