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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潤校園】第13期:違規招生行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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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齊某,中共黨員,某大學教師,擔任該校某年度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某科目專業課命題人和招生聯系人。齊某的高中同學文某找到齊某,稱同事的孩子小朱當年報考該校,請托齊某輔導。因齊某與文某系發小,私交很好,礙于情面齊某只得答應。在開考前一周,齊某輔導小朱,將自己所出的題目以考點串講等形式輔導小朱。經查,齊某沒有收受文某和小朱財物,小朱也未考取該校。

【案例評析】

齊某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齊某身為該校專業課命題教師,本應遵守保密等工作規定,但礙于情面以“輔導”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實,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定性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等規定處理。

招生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高校教師在招生中利用職權為相關人員謀取競爭優勢,嚴重損害教育公平。本案例中,齊某作為專業課命題教師,理應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或變相泄露考題及相關知識點。齊某輔導小朱,將自己所出的題目以考點串講等形式輔導小朱,變相泄露考題,系不正確履職行為。如情節嚴重,根據主觀動機和行為表現,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等犯罪)。

從違紀和違法角度看,高校招生考試違規行為大多屬于違反工作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第三十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處理。在涉嫌犯罪方面,應嚴格按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對非管理崗的高校教職工來說,如給予高校內部、教育主管部門內部處分的,依據違反黨的紀律定性對應的處分予以分類,如違反工作要求,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處理。

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學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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